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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生态环境部、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新版《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4287-2026),标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。新规实行分阶段落地:新建企业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,现有企业自2028年1月1日起实施。新标准正式实施后,原《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4287—2012)及其修改单、《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28936—2012)、《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28937—2012)、《麻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28938—2012)同步废止。
中国印染行业协会作为编制单位之一,多年来积极参与《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修订工作,多次向行业企业、地方协会、行业专家广泛征求意见,持续反馈行业实际问题、传递企业合理诉求,以确保新版标准发布后符合企业实际生产情况、具有可操作性。
《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发布原文
![]() 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等法律法规,防治污染,改善生态环境质量,促进纺织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的进步,制定本标准。
本标准规定了纺织工业排污单位、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、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。纺织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适用于本标准。
纺织工业排污单位、生产设施和纺织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(含恶臭污染物)、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,产生固体废弃物的鉴别、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。
本标准是对《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4287—2012)及其修改单的修订,同时整合纳入并修订了《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28936—2012)、《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28937—2012)和《麻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28938—2012)。
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2年,2012年第1次修订,本次为第2次修订。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:
——标准名称调整为《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;
——整合规定了标准的适用范围;
——补充完善了术语和定义;
——增加了污染物项目的具体适用范围,调整了部分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规定;
——增加了斑马鱼卵急性毒性污染物项目及排放限值规定;
——优化了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控制要求;
——细化完善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规定。
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(GB 4287—2026代替GB 4287—2012、GB 28936—2012等)
![]()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(来源:中国印染行业协会) 声明:凡于本网文章前标有“CTEI网讯”之文章即表示为本网原创、编译、第一信息源、第一媒体合作方等,如需转载请务必标注文章来源自“中国纺织经济信息网 www.ctei.cn”,本网保留法律权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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