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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行业提示:警惕偶氮染料无形杀手
2013-03-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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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近日,浙江义乌检验检疫局在出口商品国外通报和退货中,收到了两例分别来自德国和荷兰的纺织品中偶氮染料DY23和其裂解产物4-氨基偶氮苯超标案例。

  据悉,两起偶氮染料超标案件涉及的产品为围巾、头巾、面纱等产品,均以市场采购名义出口。围巾、头巾、面纱等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目录外商品,由于是非法定检验商品,在出口过程中缺少监管环节,加上义乌一些作坊式小企业主质量安全、生态环保意识淡薄,仍采用落后的生产工艺和低廉的化学添加剂,而且一些国外采购商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不高,盲目追求低价格,忽视了对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要求,导致国外通报和退货案件的发生。

  偶氮染料是一种添加剂,由于这类染料含有偶氮基团,对人有可致癌性,且对人体的伤害不可逆。去年“毒校服”事件闹得沸沸扬扬,上海21所中小学停穿校服。“毒校服”的罪魁祸首就是偶氮染料超标。

  “偶氮染料作为一种有害物质,各国对其危害性认识比较早,欧盟在10年前就禁止纺织品使用偶氮染料,2002年9月11日欧盟委员会发出第六十一号令,禁止使用在还原条件下分解会产生22种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;2003年1月6日,欧盟委员会进一步发出2003年第三号令,规定在欧盟的纺织品、服装和皮革制品市场上禁止使用和销售含铬偶氮染料,并于2004年6月30日生效。

  我国自2003年就对纺织品偶氮染料使用进行了规范,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、销售的服用、装饰用和家用纺织产品,染料中不允许分解出来的芳香胺从23种增加至24种,且致癌芳香胺含量≤20mg/kg。”义乌局综合处处长龚逸能表示,义乌地区10多年来没有出现过类似通报调查案例。

  对此,检验检疫部门建议相关企业:要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意识,加强实验室检测,改造传统工艺,积极寻求更为健康、安全、环保的添加剂;在产品流通环节要建立产品经销台账,建立产品质量安全追溯链条,便于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追究。(中国国门时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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